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254號
TYEV,113,桃補,254,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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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官福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41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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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