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251號
TYEV,113,桃補,251,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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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山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6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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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