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1016號
TYEV,113,桃簡,1016,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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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016號
原 告 葉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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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趙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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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第1822號),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8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他 人使用,將可能因而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竟不違背 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27 日前之某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某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下稱系爭中 信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資訊,以不詳方式提供予 「阿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被告並可因此獲得新臺幣 (下同)16萬元之報酬。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 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向伊詐稱:遭冒貸而接受檢警調查,並須按指示 操作金融帳戶云云,使伊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27日中午1 2時8分許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系爭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與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伊系爭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 密碼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自系爭郵局帳戶匯款至系爭中 信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以被告所提供之系爭中信帳戶提 款資訊將款項轉出一空,致伊受有4,380,000元之損害,爰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37號刑事簡 易判決被告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有 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見桃簡卷4頁至第6頁反面),且被 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之規定,視同自認此情,堪認原告之部分主張為真實可採。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幫助詐欺集團之運作使原告受有金錢損害,揆諸前揭 規定,被告自應就原告遭詐騙之4,380,000元負侵權行為之 賠償責任。
㈢、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 第22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繕本於112年8月26日送達被告,準此,原告請求給付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 既已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聲請,核僅為促請本院職 權發動,自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111年8月27日13時51分 100萬元 2 111年8月28日14時3分 100萬元 3 111年8月29日11時45分 100萬元 4 111年8月30日11時58分 5萬元 5 111年8月30日14時5分 10萬元 6 111年8月30日18時3分 85萬元 7 111年8月31日4時33分 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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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