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975號
TYEV,113,桃小,975,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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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975號
原 告 呂理治
被 告 潘運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 還借款,而被告籍設花蓮縣光復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應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 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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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