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911號
原 告 迴龍廿一世紀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光榮
被 告 黃長吉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部分事實仍須調查釐清,尚 待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387號卷宗,及 有傳喚證人譚宗亮到庭證述之必要,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並於該期日傳喚證人譚 宗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