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392號
原 告 李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安霖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60元(含請求金
額78,90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5月5日之利息,計算
式詳如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利息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