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1124號
TYEV,113,桃小,1124,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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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1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號及117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葉芳瑋 住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42巷17弄10號
      陳柏傑 住同上
被   告 王華媚 住桃園市龍潭區新龍路52號
          居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3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2,844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5,488 元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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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