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事件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1054號
TYEV,113,桃小,1054,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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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邱裕盛
被 告 葉芙均萌宠世界宠物店

訴訟代理人 鄭丞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3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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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