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原小字,113年度,94號
TYEV,113,桃原小,94,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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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94號
原 告 張石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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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