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簡字,113年度,107號
TYEV,113,桃保險簡,107,202408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0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 告 詹明輝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對修復費用計算方式仍有調查 之必要,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