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小字,113年度,133號
TYEV,113,桃保險小,133,2024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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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3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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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被 告 林嘉楷
法定代理人 林義
曾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
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 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已繳納本案裁判費 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於113年5月17日重複繳納裁 判費1,000元,爰請求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000元等語。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3,588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重複繳納致其總計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2,000元一節,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為憑。 又本件係於113年6月7日判決,迄今未逾3個月,則原告請求 返還其溢繳之1,000元,應屬有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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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