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474號
SYEV,113,營簡,474,202408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4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曾玟玟
被 告 翁正
翁碧鳳
陳招治
翁慶龍
翁沛
翁家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