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144號
PCEV,113,板簡,2144,202408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144號
原 告 張圳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盈晴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