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041號
PCEV,113,板簡,2041,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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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41號
原 告 柯志成

被 告 吳濰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 在桃園市平鎮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查,則本件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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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