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1830號
PCEV,113,板簡,1830,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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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30號
原 告 梁森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郁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前來,惟本件原告所請求之新臺幣(下同)20萬元為車輛損害
維修費用及因車輛損壞無法使用所生之交通費支出,非屬前開得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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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