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71號
原 告 簡煒峻
被 告 洪紹恩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慈德(洪紹恩之繼承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具體記載起訴對象之 姓名、住所,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13年7月2日送達原告,由其同居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 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收狀(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