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1289號
PCEV,113,板簡,1289,20240826,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89號
上 訴 人 王淑如

訴訟代理人 翁健晃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28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利益金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
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5,509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分別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