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3年度,75號
PCEV,113,板建簡,75,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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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75號
原 告 陳成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楊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16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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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