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小字,113年度,4號
PCEV,113,板建小,4,2024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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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艾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晨頤
被 告 楊麗雪

訴訟代理人 劉緒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12年9月28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下稱 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被告所有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 巷00弄0號5樓之室內設計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於民 國112年12月20日完工後催促被告付清尾款,被告答應會支 付,但事後一直找理由拖延至今,被告無故拒絕給付工程尾 款及追加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9,000元。為此,爰依系 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99,000元,及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原告所承作之系爭工程,於裝潢期間有:⒈未依系爭契約第1 6條第3款為木工工程完成後之清潔,⒉於臥室房間之木質地 板於施工前未做適當防護措施,致被告原來鋪設之木質地板 被施工人員刮傷毀損,⒊原告所裝潢之壁紙施工不良,完工 未滿一個月即產生接縫痕跡,⒋洞洞板工程施作品質粗糙, 接縫不齊,板面亦有凹損瑕疵,⒌主臥室系統櫃背面主牆, 未與牆面貼齊,上下垂直段差近1公分、尚未補平,且玻璃 層櫃施作前亦未進行量測,導致成品製作出來後,上下厚度 不一之重大瑕疵,並未辦理驗收。何況,系爭工程之工程款 為100萬元,被告早已支付給原告90%之工程款即90萬元,若 非原告於系爭工程中有諸多違失及違約情形尚待雙方釐清, 被告毫無保留尾款不給付之理,故原告所言明顯與事實不符 ,尚非可採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估價



單、請款單、112年12月20日傳送之追加減單、現場施工照 片、兩造對話紀錄截圖、原告施作工程照片等件為據,被告 對於兩造間就系爭工程成立承攬契約乙情並不爭執,然否認 原告就系爭工程之尾款已取得請求權,並以前詞置辯。 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 第1項、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 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 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 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 第4225號號判決可資參照。
㈢按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付款條件:依下列各工程完成並驗收 後支付。…(4)工程驗收完全時給付工程總價款10%即新台幣 壹拾萬元整。」,又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工程驗收:全部 工程完竣後,乙方(即原告)應即通知甲方(即被告)驗收 ,甲方應於接到通知十日內協同前往驗收不得拖延。甲方驗 收發現有依本合約第二條進行施工或施工品質有疑異者,應 即通知乙方更正,乙方應邀同甲方查驗更正之。甲方若怠為 通知乙方更正,則視為甲方同意變更。如甲方於通知後超過 十日仍未驗收時,視同驗收合格。」(見本院卷第19頁), 明確約定系爭契約驗收款以系爭工程完成驗收為付款之停止 條件。原告雖主張系爭工程於112年12月20日完成,然又主 張驗收日期為112年11月30日,驗收完才向被告請尾款等語 ,並提出對話紀錄為證,然依常理工程須先完工後方有驗收 之程序,而原告所主張系爭工程驗收日期竟早於完工日期, 顯與一般工程實務必須工程先完工、後驗收之時程相違,且 為被告否認系爭工程已完成驗收,原告復未能舉證系爭工程 已驗收完畢,則其主張系爭工程已經驗收,被告應依約給付 工程尾款99,000元,即無實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9,000元, 及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7 8條規定,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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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