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2710號
PCEV,113,板小,2710,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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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710號
原 告 蔡杰修
訴訟代理人 翁伊吟律師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瓊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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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