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2554號
PCEV,113,板小,2554,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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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554號
原 告 陳煐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肇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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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