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98號
原 告 陳韋鈞
上列原告與張偉峻即綺麗專業髮藝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