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2370號
PCEV,113,板小,2370,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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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370號
原 告 林翰
被 告 高偉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0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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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