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0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張嘉芸
被 告 陳許金蓮
陳韋帆
陳品蓉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品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信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信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