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1850號
PCEV,113,板小,1850,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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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85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李威男(即李威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威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
陸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貳佰柒拾日止,自
逾期第貳佰柒拾壹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威良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嗣
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楊文鈞,並聲明承受訴訟,經查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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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