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14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陳俊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7月1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338088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0月15日迄今。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巷0○0號。 ㈢行為:以大吼大叫、言語騷擾之方式滋擾住戶。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明屬實:
㈠關係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蒐證時間表。
㈣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圖。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該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之違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情節、期間、違 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及事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