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13年度,385號
TPAA,113,聲,385,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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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字第385號
異 議 人 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3月14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1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異議駁回。
二、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明異議,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 相關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 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異議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 之委任狀,其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異議人雖再 具狀表示不服前揭補正裁定。惟查,該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 進行中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 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是異議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聲 明異議而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之程式 欠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李 君 豪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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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