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3年度,899號
TPSV,113,台聲,899,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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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訴訟代理人 劉 晏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梁秀珍與被上訴人温秀蘭温秀玉温明亮
温秀蘭以次3人為受扶助人)、温正治温正雄温正明、温
正春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5
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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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