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854號聲 請 人 林大揚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偉投資有限公司、陸泰陽、馮國賓、辜瑞濱、蔡昆忠、李金山、呂元瑞、賴榮光、蘇怡仁、李久恒、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麗生、何秀貞、李竹婷、李柏毅(何秀貞以次3人為李麗裕之承受訴訟人)、王潤泰、黃徐玉花、林武俊、陳永聰、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鄭憲修、曾國富、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紀敏滄、陳靜宜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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