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3年度,854號
TPSV,113,台聲,854,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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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林大揚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偉投資
有限公司、陸泰陽馮國賓辜瑞濱蔡昆忠、李金山呂元瑞
賴榮光蘇怡仁李久恒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啟基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麗生何秀貞李竹婷李柏毅何秀貞
以次3人為李麗裕之承受訴訟人)、王潤泰黃徐玉花林武俊
陳永聰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鄭憲修曾國富、建智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紀敏滄陳靜宜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
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
字第4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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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