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3年度,787號
TPSV,113,台聲,787,20240807,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高雄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張萬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2號、第2752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述事件各
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