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3年度,1409號
TPSV,113,台上,1409,20240821,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
上 訴 人 郭信富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被 上訴 人 郭佳樺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4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25
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 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 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之祖父即訴外人 郭春豹為○○市○○區○○路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之原始起造人,其於民國92年間將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 讓與被上訴人之父即訴外人郭耀發,郭耀發死亡後由被上訴 人之弟即訴外人郭人豪繼承,嗣因郭人豪對外欠債,乃於10 7年1月間將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被上訴人。被上 訴人恐其夫將來離婚時就系爭建物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依上訴人提議簽立放棄權狀書,不影響被上訴人已取得系爭 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兩造於109年8月17日簽立授權書,由 被上訴人委任上訴人處理系爭建物買賣事務,上訴人業以新 臺幣(下同)330萬元出售系爭建物予訴外人郭錦宏,遲未 將所收取之價金交付於被上訴人。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 541條第1項、第542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330萬元本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者 ,泛言未論斷,或違法、違反論理、經驗法則,而非表明依 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 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 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 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 ,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 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尚非判決不備理由。又證人郭 麗金已證述郭耀發死亡後,系爭建物係由被上訴人、郭人豪 等人使用(原判決4頁),上訴人未予爭執,則依民法第761 條第1項規定,於郭人豪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建物讓與合意時 ,被上訴人即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上訴人指摘被 上訴人未受領交付系爭建物,即未取得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 權,不無誤會。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