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貨款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3年度,1211號
TPSV,113,台上,1211,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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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1211號
上 訴 人 吳淳鈞
訴訟代理人 方南山律師
被 上訴 人 顧博仁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
黃郁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
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89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 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 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 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 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 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 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 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 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不 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



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為烏 魚養殖業者,被上訴人為其烏魚飼料顧問,負責調配客製化 之烏魚飼料,交予富得力飼料廠依配方製作、出貨予上訴人 ,被上訴人於出貨後向上訴人請款。上訴人選擇送驗之死魚 雖感染乳酸球菌,然被上訴人交付之飼料(下稱系爭飼料) 已添加足以預防、治療烏魚乳酸球菌感染症之藥品阿莫西林 ,未重複添加藥效較差之藥品OTC,並未滅失或減少其預防 烏魚乳酸球菌感染症之效果,難謂有瑕疵或非依債之本旨給 付,上訴人不得據以解除系爭飼料之買賣契約。被上訴人並 無故意不告知、隱瞞系爭飼料未添加OTC之侵權行為,上訴 人請求廢止系爭貨款債權,並無所據。被上訴人係依兩造間 之約定交付系爭飼料,並無強迫得利或不法給付情事,上訴 人不得拒絕給付貨款。從而,被上訴人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飼料之貨款新臺幣(下同)142萬5 ,866元本息,為有理由。上訴人未能證明因系爭飼料未添加 OTC,致烏魚感染乳酸球菌大量死亡及其因此受有損害,故 其主張對被上訴人有680萬656元之損害賠償債權,以之與被 上訴人系爭貨款債權為抵銷,並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 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未論斷或 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 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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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