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翁瑋澤與侯思宗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2年度,2459號
TPSV,112,台上,2459,202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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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
上 訴 人 翁瑋澤
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律師
葉張基律師
被 上訴 人 侯思宗
訴訟代理人 陳鈺盛律師
林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
上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對於未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 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408萬6,008元本 息,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被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經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則 原審既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部分,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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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