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非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紀金豐
陳坤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於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第一審確定判決(111年度選
訴字第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74
、75號),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紀金豐、陳坤榮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假借捐助名義,交付財物,使其團體之構成員,為一定之行使罪,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部分撤銷。
紀金豐、陳坤榮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假借捐助名義,交付財物,使其團體之構成員,為一定之行使罪,所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壹、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 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又罰金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 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刑法第42條第5項前段係規定罰金 總額縱以最高金額3,000元折算易服勞役1日,其期限仍逾1 年,不能依同條第3項所定折算標準時之辦法,倘所處罰金 總額如易服勞役以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尚可不逾1年 ,即無依上開以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最高法院10 7年度台非字第231號、111年度台非字第62號、112年度台非 字第58號、113年度台非字第10號判決參照)。二、查本件 受刑人紀金豐、陳坤榮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以111年度選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確定 。惟其前開併科罰金100萬元部分,若依原判決主文所示『罰 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則勞役日數為365日,然若
以法定之3000元折算1日,則為333日(不滿1日之零數,依 刑法第42條第7項規定不算)。是本件原判決就併科罰金易 服勞役部分,本應依法以3000元折算1日以符規定,竟諭知『 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從而其折算結果,致易 服勞役期限長達365日,然該併科罰金100萬元部分,如易服 勞役,依3000元折算1日時,即可不逾1年,亦無依刑法第42 條第5項之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原判決此部分罰 金易服勞役之諭知,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本案原 判決雖諭知緩刑,惟如有撤銷緩刑事由,而經聲請法院為撤 銷緩刑之宣告裁定確定,仍會對於受刑人紀金豐、陳坤榮有 不利之虞。三、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及救濟。」等語 。
貳、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 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又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 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 ;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 例折算,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刑 法第42條第5項前段係規定罰金總額縱以最高金額3千元折算 易服勞役1日,其期限仍逾1年,不能依同條第3項所定折算 標準時之辦法,倘所處罰金總額如易服勞役以2千元或3千元 折算1日,尚可不逾1年,即無依上開以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 額之必要。本件原判決就被告紀金豐、陳坤榮(下稱被告2 人)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對於該 選舉區內之團體,假借捐助名義,交付財物,使其團體之構 成員,為一定之行使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00萬 元,均附條件緩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及為相關沒收之宣告 ,並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其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 折算」。然上開併科罰金100萬元,如易服勞役,依3千元折 算1日時,即可不逾1年,亦無依刑法第42條第5項之比例方 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原判決此部分罰金如易服勞役之諭 知,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2 人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此部分違法,洵有理由。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對被告2人各併科罰金100萬元,其所諭 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 2項所示,以資救濟。至原判決判處被告2人上開罪刑及諭知 緩刑、褫奪公權、沒收部分,非常上訴意旨未指摘有何違法 ,自不在本院審判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