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3年度,171號
TPSM,113,台聲,171,20240815,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71號
聲 明 人 盧俊賢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3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6129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 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盧俊賢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54號判 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29號判決, 以其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 駁回(至其另犯轉讓禁藥罪部分,亦經本院撤銷改判罪刑確定 )。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就其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