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3年度,1468號
TPSM,113,台抗,1468,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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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468號
抗 告 人 郭培漓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
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354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郭培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為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1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海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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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