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限制閱覽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12年度,36號
IPCV,112,民聲,36,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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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台灣氣凝膠科技材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代 理 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何明峯律師
相 對 人 楊宏澤
李訓谷
國立成功大學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事件,聲請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禁止相對人楊宏澤李訓谷國立成功大學沈孟儒閱覽、抄錄或攝影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112年度民 營訴字第10號案件(下稱本案訴訟)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修正施行前之112年6月2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案訴訟民事 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1枚在卷可佐(見本案訴訟卷一第11頁 ),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 係有關「利用乳化分散技術進行聚合,以製備親水性及疏水 性氣凝膠顆粒」之技術(下稱系爭技術),其中附表編號1 為系爭技術與侵權專利之技術比對,附表編號2、3則為「綠 能旗艦領航產學研聯盟研發推定計畫」計畫申請書(計畫名 稱:「高隔熱性氣凝膠粉體量產技術及氣凝膠隔熱省能複合 材開發」,下稱系爭計畫)之內容,均包含系爭技術之製程 流程及設備規劃圖,涉及聲請人內部開發、生產、製造及管 制氣凝膠粉末等高度機密資訊,屬聲請人之營業祕密。而相 對人即本案訴訟被告國立成功大學李訓谷楊宏澤等人業 已另行設立公司對外銷售氣凝膠產品,並透過技術授權之方 式向國内上市集團獲取權利金,倘若任由相對人閱覽、抄錄



或攝影系爭資料之内容,則相對人顯有高度可能依據系爭資 料從事其營業活動,或使用系爭資料與聲請人競爭,必將使 聲請人喪失競爭上之優勢,足致聲請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而 相對人均未經聲請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爰依修正前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禁止相對人等閱覽、 抄錄或攝影系爭資料等語。
三、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修正前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 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惟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 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自明。該 條所規定之卷內文書,包括法院辦理該事件所製作之文書、 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之文書,及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之證 據方法,依法調取之相關文書,且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 ,包括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而不予准許或 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 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 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7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
四、經查:
  聲請人主張之營業秘密即系爭資料,聲請人公司未曾對外公 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系 爭資料涉及聲請人大量製備氣凝膠粉末之配方製程開發、製 程方法、成品管制等關鍵核心資訊,可藉此瞭解聲請人之競 爭優勢,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 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 值,聲請人並已就系爭資料之內容採取保密措施,堪認聲請 人已釋明系爭資料為其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而聲請人 業已就相對人楊宏澤李訓谷國立成功大學所委任之訴訟 代理人,就系爭資料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於另案核發秘 密保持命令後,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得藉由閱覽、抄錄或攝 影系爭資料,而為本案聲請人所主張侵害營業秘密與否進行 實質辯論,應已足完善實現相對人於本案之訴訟實施權及程 序保障權,同時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至相對人雖稱:相 對人國立成功大學李訓谷在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前,即已 因分別為系爭計畫之學研機構、參與人員,而獲悉系爭計畫 之合約書內容等語,然觀之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



第3項規定及規範目的旨在防範當事人將閱卷得悉之訴訟資 料不法洩露予他人,則倘若任由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審理過程 中得以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系爭資料,實無法防免聲請人 之秘密遭到二次洩漏之風險實現,現實上限制相對人不得攝 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該訴訟資料,仍非無必要。綜上,聲請 人聲請禁止相對人楊宏澤李訓谷國立成功大學及其法定 代理人沈孟儒閱覽、抄錄或攝影系爭資料,自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附表:
編號 證 據(訴訟資料) 卷 證 位 置 1 【附件1號】 「綠能旗艦領航產學研聯盟研發推動計畫」計畫書內所提氣凝膠顆粒製程流程、設備規劃圖 本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限閱卷〈下稱限閱卷〉第3頁至第5頁 2 【原證3號】「綠能旗艦領航產學研聯盟研發推動計畫」計畫申請書(計畫名稱:高隔熱性氣凝膠粉體量產技術及氣凝膠隔熱省能複合材開發)本文-46「本氣凝膠粉末之量產生產技術流程如以下流程表說明」 限閱卷第15頁 3 【原證3號】「綠能旗艦領航產學研聯盟研發推動計畫」計畫申請書(計畫名稱:高隔熱性氣凝膠粉體量產技術及氣凝膠隔熱省能複合材開發)附件四「廠區配置圖」 限閱卷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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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氣凝膠科技材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