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調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黃瑞玉(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 進行調解,但相對人於調解事件繫屬前之113年1月26日即已 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本件應有不能調解 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