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調字,113年度,248號
CSEV,113,旗調,248,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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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調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黃瑞玉(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 進行調解,但相對人於調解事件繫屬前之113年1月26日即已 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本件應有不能調解 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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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