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12年度,235號
CSEV,112,旗簡,235,20240827,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簡字第23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孫千瓴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榮宏(即洪石城洪基榮之承當訴訟人)

張元貞(即洪石城洪基榮之承當訴訟人)

黃紹勛(即洪石城洪基榮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
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6元(計算式
:200地號土地面積11.86平方公尺×申報地價336元/平方公尺×4%
×7年=1,1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