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3年度,524號
STEV,113,店補,524,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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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524號
原 告 蕭翔仁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宏輝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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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