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救字,113年度,14號
STEV,113,店救,14,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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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范綵棈

代 理 人 張雯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賴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13年度店簡字第984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 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 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 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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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