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2年度,1168號
STEV,112,店簡,1168,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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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168號
原 告 吳郁萍
訴訟代理人 梁家和
康立平律師
被 告 姚中玉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上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宣告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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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