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國簡字,112年度,2號
STEV,112,店國簡,2,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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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粧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被 告 劉○○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項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為否認子女之訴、收 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 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或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 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訴外人邱○○(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邱童)於民國00年0月間出生、訴 外人即被告之子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劉童)於00 0年0月間出生,現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依前揭規定,本判 決不得揭露足以識別邱童及劉童之身分資訊,且因被告為劉 童之父、訴外人即邱童之父(下稱邱父)及邱童之母(下稱 邱母),若於本判決記載其真實姓名等資料,亦有揭露劉童 、邱童身分資訊之疑慮,故本判決將上開當事人、訴外人之 姓名、住居所均予遮隱,附此敘明。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 分別引用兩造歷次書狀、本院民國112年11月28日、112年5 月7日、113年7月23日之言詞辯論筆錄。三、被告有對邱童為如附表所示行為(下合稱本件侵權行為), 致邱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 er,下稱PTSD),合併解離、轉化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 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被告於案發時任教於原告,為邱童五、六年級時音樂、聽覺 藝術課老師,邱童並曾參加被告指導之台灣民俗音樂合奏團 ,二人為師生;劉童在107年8月30日進入原告就讀一年級; 108年4月中旬起,邱童開始出現頭暈、腸胃不適、頭痛與腹 痛症狀,並於同年5月起陸續請假,再於同年6月10日至14日 間前往馬偕醫院住院診斷;108年9月開學後,邱母因見邱童 雙手持續抖動、不適合彈琴,因而告知訴外人即導師戴玉婷 ,被告即於108年9月3日早上在音樂教室內與邱童獨處、對 話,贈與邱童禮物磁鐵等情,為被告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 57號刑事案件(下稱本件刑案)所不爭執(本院109年度訴 字第957號卷【下稱957號卷】一第202至204頁),堪以認定 。
 ㈢邱童曾受被告之託,於107年9月至10月底間在校內幫忙照顧 劉童:
 ⒈被告於本件刑案一審審理時供稱:(問:在107年8月開學後 ,有無要求邱童幫助照顧你的小孩劉童?)要求是沒有,但 我有委請,他們是玩伴,小朋友回去時候,跟他提醒要倒茶 、倒水,因為學校有辦理大手小手活動,那是下課時間的行 為;(問:放學後有無請邱童照顧你的小孩或陪同他?)我 沒有叫邱童一定要陪同,因為當時有一個老師來指導我們, 邱童想要來這邊,我也沒有辦法說不要,但都有跟媽媽聯絡 ,說要留下來;(問:邱童在下課或放學陪同你的小孩到何 時?)10月底前就沒有了等語(957號卷一第199至200頁) 。
 ⒉證人邱童於偵訊時證稱:當時我五年級,劉童本來在南投給 被告爸媽撫養,來到原告讀書,因為我跟被告比較熟,所以 他要我照顧劉童,例如協助聯絡叫劉童起床、陪劉童吃早餐 、送劉童到一年級教室上課、下課時帶劉童去上廁所、裝水 、喝水;大概從107年9月到10月底左右幫忙照顧,大約2個 月等語(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9年度 偵字第1871號卷【下稱偵卷】一第82至85頁)。證人邱母於 本件刑案二審審理時證稱:107年五上開學,邱童回家跟我 們說被告要他照顧劉童,早上要帶他到班上上課、課間帶他 去上廁所、放學後陪他做功課,然後還帶了一個禮物袋裡面 有一些食物,還放了對講機、風箏等語(臺灣高等法院111



年度上訴字第4779號卷【下稱4779號卷】二第358至368、40 6至407、410至411、426至428頁)。證人戴玉婷於偵查中證 稱:107年9月初邱童五年級上學期,我放學後看到邱童還留 在學校,就問他為何留在學校,邱童說因為被告要邱童照顧 劉童等語(偵卷二第9至10頁)。互核上開證人證述與被告 前揭供述均大致相符。
 ⒊再佐以邱母與被告之107年10月9日LINE對話紀錄(他卷第57 至65頁),被告於當日下午5時33分許傳送「謝謝大家照顧 感激」之訊息,經邱母回以「...不客氣喔 特特到家了 也 謝謝老師照顧喔」,被告於下午5時49分傳送「換○翰輪班」 之訊息予邱母(臺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12367號卷【下稱 他卷】第61、63頁)。併參以被告107年9月8日臉書網頁( 本件刑案二審卷二第437頁),被告在臉書發表「...大手們 下課都跑來照顧小手要去上廁所,小犬都遇到這麼好的哥哥 ,一個是鄰居,一個是大手。都是我的愛徒兼貴人啊!像烏 克麗麗也有細心的姐姐幫他照顧,打桌球又可以跟同學相處 的很快樂導師也是我的好同事...至於小孩的功課,除了 感謝課後班的老師會看,還有大手哥哥會再看,還有好友su per教師林老師,會來幫我看,那我能做什麼呢?當然就是 練習寫我的名字啊!簽名」內容。
 ⒋準此,堪認邱童確曾受被告之託,於107年9月至10月底間在 校內幫忙照顧劉童。
 ㈣被告因不滿邱童照顧劉童時偶有疏失、不滿邱母詢問其與邱 童間之師生互動、或對邱童參加樂團活動之積極度不滿等, 有對邱童為本件侵權行為:
 ⒈證人邱童於109年1月21日偵訊時證稱:我不太記得(被告打 我的)時間,時間過很久,我真的很害怕;我記得是先罵, 後來就打我了;【107年9月開學後至10月底間(附表編號1 至6)】第1次是被告對我照顧他兒子的過程有點不滿,他指 著我的鼻子破口大罵,「照顧我的兒子都是你的責任,你知 道劉童有多麻煩嗎?你實在是太不應該了」,還說「我對你 太失望了」,我覺得心裡有點不太舒服,因為照顧劉童明明 是被告的責任;被告覺得我照顧不週還罵我,我認為是被告 有求於我,我幫助被告,不應該這樣子因為覺得我沒有做好 就要罵我,因為這是被告的責任;第1次沒有打,只有罵而 已,被告那次罵我並沒有恐嚇我,我回家後有告訴我父母親 ,我跟他們說被告以不合理的方式罵我,我沒有講到照顧劉 童的問題,我媽媽有打電話問被告,用非常委婉的方式問, 後來我跟被告於107年9月、10月間下一次見面時,被告在音 樂教室指著我的鼻子罵我,還打我巴掌,不確定幾下,至少



3下以上,應該不會超過5下,很用力打,他第1次打我時, 我沒想到他會打我,我就倒在地板上,我很驚恐,因為我不 曉得他會打我,他說「照顧劉童是你的責任,為何你要告訴 你爸媽?」邊罵邊打,長達大約2分鐘,他用左手打我的臉 ,因為他右手拿鼓棒,再罵幾句之後就順手拿鼓棒往下打我 的生殖器,是故意的打,因為打兩下以上,還打我的小腿骨 3下以上、4下以內,很用力地打,打完之後我的小腿骨有瘀 青、臉紅腫,生殖器部分我回家洗澡,發現外表有點受傷, 是尿尿的地方,不是睪丸,打完之後,被告拉著我的領子, 說「你回去敢跟爸媽講,你就死定」、「如果你敢說出去, 就完蛋了」,打完之後還讓我休息3分鐘,有點消腫後才放 我離開回去班上,我非常害怕,所以我回家後不敢告訴父母 親;在107年10月底前,加上第一次被罵,大約被打、罵5至 6次,大致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因為被打太多次,無法細 分,但可以確定每次被打時也都有被罵,又雖然每次不一定 所有身體部位都會被打,但我確定被告每次都會用鼓棒由上 往下敲我的生殖器,且施暴前均會罵說「照顧劉童是你的責 任」,打完後都會抓著我的領子說「如果你把這件事情說出 去,你就完蛋了」,這段期間被告都是在放學後,約下午4 時15分到5時30分許間,我在音樂教室內照顧劉童寫功課時 打、罵我,他打我時旁邊都沒有人,因為劉童會跑出門外, 去走廊和操場玩,現場只有我和被告,那邊沒有錄影設備, 又是隔音、密閉空間;【107年11月至12月底間(附表編號7 )】後來我就沒有再去照顧劉童,到107年11月後,被告會 在週一下午或週三上午上完音樂課後把我留下來,同樣以10 月底以前的方式打我、罵我,勒著我的領子威脅「如果你敢 說出去,就完蛋了」,我很害怕而不敢跟爸媽說,至同年12 月底前大約被打了2至4次,每次打我都有用鼓棒打我下體、 小腿骨前側、後腦杓、太陽穴、鼻樑,還用手賞我巴掌,且 曾罵「你爸是笨蛋,你媽是傻瓜,才會生出你這個廢物、爛 人、白癡」,當時是在音樂教室關著門罵,沒有別人在場, 【108年3月至4月間(附表編號8、9)】嗣寒假期間,我於1 08年1月28日自己騎腳踏車時不小心摔斷手,斷了2根骨頭, 在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接鋼釘、動手術,開學後爸媽還有問說 被告有無再罵我,我說有,於是媽媽在108年3月學校舉辦園 遊會時再次委婉地問被告有無罵我,被告當然否認,這時爸 媽還不知道被告有打我,我覺得我媽媽如果繼續問被告,我 又會被打,我就硬是把我媽媽拉著離開;108年3月到4月之 間,這2次被打都是用和先前一樣的方式,第1次是我媽媽詢 問被告前,被告仍然徒手或用鼓棒打我的臉、下體、小腿骨



、後腦杓、太陽穴和鼻樑,並罵我「照顧劉童是你的責任, 為什麼不來照顧劉童」、「你不是團員,都不來練團,不負 責任」,最後也是拉著我的領子威脅我不能說出去,這次被 告沒有打我手臂骨折的地方,但第2次是在媽媽委婉詢問他 後,感覺被告更生氣,用手指著我的鼻子罵「為什麼不來照 顧劉童?照顧他明明都是你的責任,而且你為何要跟你媽媽 講我罵你,你實在太不應該了,我對你非常失望」,最後也 是勒著我的領子說「邱童!如果你把這件事說出去,你就完 蛋了!」,我非常害怕,我不敢告訴我父母親,這次是唯一 被用鼓棒打我手骨折打鋼釘的地方,這次有把我的生殖器打 到破皮,時間大約是3月到4月間,我回家洗澡後在浴室前面 擦身體時,媽媽有問我生殖器怎麼了,我否認並說是她看錯 了,但我破皮處是生殖器左側,傷口已不存在,這是我最後 一次被打,因為我之後的身體狀況很糟,一直拉肚子,也沒 有去上學,所以被告沒有機會打我;【108年9月3日(附表 編號10)】另於108年9月3日六年級上學期開學後第2天,被 告把我叫到音樂教室,很假的、就是假惺惺,把出國買的東 西,隨便丟了幾個給我,並指著我的鼻子說「如果你敢把我 打你、罵你的事情說出去,你就完蛋了」,我當時聽到這些 話非常害怕,不敢告訴我父母親;我那時候沒有講出來,是 直到108年10月25日,因為那時候我常常昏迷,爸爸會陪我 睡覺,我昏倒後迷迷糊糊地講出來,醒來後他問我這件事, 我只好跟爸媽講,又於同日之後才跟導師戴玉婷說;被告每 次用鼓棒打我生殖器時都很用力,我被打時真的很痛,那種 場合太可怕了,我連動都動不了、想要出力但沒有力氣,只 能站著握拳止痛,握得很緊很緊等語(偵卷一第81至91頁) ,並有邱童偵查中手繪生殖器遭被告持鼓棒敲打後破皮處之 示意圖可參(偵卷一第93頁)。邱童就遭被告接續施暴之緣 由、過程、方式及事後反應等節,均證述詳細。 ⒉證人邱母於本件刑案二審審理時證稱:一開學大概在107年9 月3日那個星期,邱童回來就很生氣的跟我說被老師罵,照 顧劉童,老師很生氣,我說我打電話給老師,邱童說好,我 當著他的面打電話問被告,問被告說你有對邱童生氣嗎,被 告回答沒有,我們都很好,不要相信小孩的一面之詞,我都 沒有變,都跟以前一樣,這是第一次(4779號卷二第425至4 26頁);後來邱童回來,大概是107年9月底,邱童跟我說媽 媽我很難過,被告都給我臉色看,說什麼這麼簡單的事情都 做不好,我對你很失望,9月20幾日的時候,我就覺得受夠 了,真的煩死了,我覺得被告這樣叫小朋友去顧小朋友,根 本就不是真的能把小朋友教好的方法,然後賦予他責任,去



怪他,我覺得這根本就不是小孩子有能力去把你兒子教好的 事情,我跟邱父慢慢有在討論,被告罵邱童應該是真實發生 的事情,我在107年10月3日、4日一直在推辭,那個10月份 我們是一直脫離;10月3日我寫了訊息跟被告說每天都要補 習、都有課,課很多;知道老師會罵他,我們就不想讓他很 恐怖的去接觸,就盡量幫他推辭,減少相處的時間,10月16 日我也有再打電話跟被告說我們每天很忙,功課很多、課很 多,用電話再講一遍,幫邱童推放學後去課後照顧的事情等 語(4779號卷二第428至429頁);被告邀請我們去西班牙、 葡萄牙,我拒絕,是108年7月底暑假的時候要去,但邱童不 願意就拒絕,3月11日下午我直接打電話給被告說我們不參 加,邱童還不夠成熟,手也斷了還沒有好,笛子也吹得不太 好,以後再去,就是有跟他婉拒,在電話中說的很愉快,然 後說到今年哪幾個小朋友都不去,每個小朋友有什麼原因所 以不去,但他有跟我說再鼓勵他,我就說老師不用了,今年 我們就不去,他又說我再鼓勵他,後來小孩就對我很生氣, 他說為何要這麼雞婆,不是已經說好就說阿公過世,暑假要 回嘉義陪阿嬤就好,為什麼要跟被告說這些;園遊會我當面 去問被告有沒有罵我小孩,我問被告3月11日時我們不出團 的事;邱童說108年4月初早上被告叫他去音樂教室說你怎麼 可以把什麼事情告訴你媽媽,我今天一定要打死你,邱童告 訴我說那天打得最嚴重,就是3月30日園遊會之後(4779號 卷二第397至400頁)。邱母就曾詢問被告與邱童間之師生互 動、或向被告推辭參加樂團活動等因被告犯行,造成邱童害 怕、逃避心理狀況之影響,逐一證述在卷。且依邱母與被告 間之107年10月3日、108年3月11日、108年9月3日LINE對話 紀錄(他卷第65、69、137至141頁),亦可見邱母所證逐漸 向被告推辭由邱童照顧劉童、參與108年樂團暑假出國活動 之情、及因邱童逐漸發病,被告因而於附表編號10所示108 年9月3日與邱童見面。
 ⒊證人邱父於本件刑案二審審理時證稱:108年9月初被告把邱 童叫去音樂教室,邱童回來拿被告送的東西,可是從那個時 間點之後就開始有暈倒的狀況;108年10月20幾日,我陪邱 童睡覺,在睡覺過程中,他就突然自己打自己,就睡夢中一 個巴掌自己打自己,說「他打我」,我發現不對,覺得不太 對勁,把他拉起來問他究竟怎麼回事,他才終於把事情講出 來,說他在照顧劉童的那段期間,遭受到多次的不正常對待 ,包含打他等語(4779號卷二第312、318至319、355至356 頁)。邱父就附表編號10行為後之病情變化、發現本案之經 過證述在卷。




 ⒋證人李○○於偵查中證稱:我國小一年級就認識邱童,107年9 月我五年級時,剛好經過音樂教室,感覺有人拿鼓棒打人的 聲音,還有聽到賞巴掌聲,我有看到邱童鞋子在音樂教室外 面,其他還有被告的鞋子,我聽到鼓棒打人的聲音,因為我 有被鼓棒打過,所以我知道那是鼓棒打人的聲音,聲音中等 ,沒特別大聲,我有聽到打巴掌聲,很大聲,接著有聽到有 人啊的一聲,是在下午四、五點間;五年級時有看過邱童穿 同一雙鞋,進去音樂教室都要脫鞋子等語(偵卷二第12至14 頁)。證人唐○○於偵查中證稱:邱童因沒帶譜,在家沒有練 琴,被告很不高興,邱童就被留下來,被告要我們先下課, 我有聽到被告大聲對邱童吼、罵了幾下,大約在五年級的事 等語(偵卷二第14至15頁)。證人許○○於偵查中證稱:被告 在我快離開音樂教室時,他叫邱童過來,不會很兇,五年級 下學期的事等語(偵卷二第16頁)。由上開證人證詞可見, 李○○曾於音樂教室外見到邱童及被告鞋子、並聽聞其內聲響 ,被告於音樂課下課空檔確有相當時間可與邱童相處。 ⒌綜上各情,上開證人證詞及其他證據經與證人邱童證述內容 相互印證、綜合判斷下,已堪認定被告因不滿邱童照顧劉童 時偶有疏失、不滿邱母詢問其與邱童間之師生互動、或對邱 童參加臺灣民俗音樂合奏團活動之積極度不滿等原因,有對 邱童為本件侵權行為。
 ㈤邱童罹患PTSD,合併解離、轉化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足 以妨害其身心健全發展:
 ⒈就邱童之身心症狀及表現情形、歷程,證人戴玉婷於偵查中 證稱:邱童於108年4月中陸續出現頭痛、頭暈、肚子痛的症 狀,頻繁請假,我大概在同年月15日期中考後,建議邱父帶 邱童去醫院檢查,於是他們到馬偕醫院作檢查,嗣於同年9 月1日至10月5日左右,邱童上課時會在教室裡突然昏倒,1 節課有時1次、有時3次,1整天大約有10到20次在課堂中跌 倒的情形,邱童跌倒後就躺下不動,持續數分鐘至1、20分 鐘才醒來,有時他的眼睛閉著、有時上吊,都沒有說話或抽 搐,因為他一直跌倒,同年10月5日後就沒進來教室上課, 同年10月底、11月初,我在輔導教室內親眼看到邱童發作時 跌坐在地上,身體抽搐,嘴巴唸「我不敢了,對不起劉老師 ,對不起我不敢了,我會好好照顧劉童」,邱童眼睛上吊, 沒有在看人,接著開始用手打自己的臉,我用我的手幫他擋 ,他用力打了5下以上,我有看他的眼神,但他沒有看我, 我跟他說話也沒有回應,然後開始用雙手握住生殖器、尖叫 ,身體往上彈又掉下來,至少有5次,後來安靜了一下,身 體還是繼續抽搐,前前後後至少15到30分鐘,上述邱童的動



作是有循環的,那次循環至少2回,後來他停下後過了一會 自己坐了起來,他醒來後沒有說話,感覺很累等語(偵卷二 第9至10頁)。證人即原告學務主任蔡宗儒亦於偵查中證述 :邱童於108年9月開學後有幾次因為昏倒而被通報學務處, 我看到時是在操場上,邱童當下已經是坐著,就將他送到保 健室,我一直跟他講話,他昏倒時可能有撞到頭,所以意識 昏沉,後來在校內調查時,邱童也常因身體不舒服而昏倒, 校方建議家長帶邱童去看醫生,嗣000年00月間我們請邱童 在諮商室(輔導教室)陳述時,他當場發作,看起來像是被 人打巴掌,會害怕、抽搐,做出防衛動作,還像是被打到生 殖器,會用手摀著生殖器,求饒說「劉老師對不起,我會好 好照顧劉童」,眼睛往上吊翻白眼,持續約30分鐘,當天看 到這1次,後來同年11月10日我們到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幼稚 園調查時及快結束時,邱童又分別再發作,情形均與上述類 似,會打自己臉,講說「劉老師對不起,沒有照顧好劉童, 請原諒」等語(偵卷二第17頁)。證人戴玉婷、蔡宗儒就邱 童罹患身心症狀發作之頻率及呈現情形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堪認邱童確於108年9月後陸續出現突發昏倒等症狀,並在昏 厥時表現遭虐打之反應及自我傷害、向被告道歉與求饒之舉 動。
 ⒉108年9月邱童六年級開學後開始因多次在校園內突然昏厥、 失去意識,自同年10月5日起在臺大醫院兒童心智科就診, 詎邱童於診察時多次無預警發作,先是突然失神、癱軟,若 無人攙扶則會跌落在地,並重覆呈現如同前開證人戴玉婷、 蔡宗儒所述被打耳光、生殖器、自我傷害之反應,及求饒、 道歉之話語等循環,每次發作具重複性、一致性,經主治醫 師丘彥南醫師多次門診詳細評估,確認邱童患有「PTSD,合 併解離、轉化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以致嚴重影響其日 常生活及學校適應功能等情,有臺大醫院病歷資料及診斷證 明書可稽(他卷第171頁;偵卷二第33至169頁)。 ⒊本院於110年7月30日囑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進行司 法精神鑑定,鑑定結果就邱童之精神狀態亦支持前揭臺大醫 院之診斷,認定其罹患「PTSD,合併解離與轉化症狀」(Po 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with dissociative and conversion symptoms),此有本院110年7月30日北院忠刑 子109訴957字第1100006262號函、本案鑑定報告書可稽(95 7號卷二第7至8、23至35頁),是邱童呈現之上述身心症狀 ,係因罹患合併解離、轉化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所致,且 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發展甚明。
 ㈥被告對邱童所為本件侵權行為,與邱童所患PTSD,合併解離



、轉化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臺大醫院病歷紀錄中,記載邱童於108年10月30日第4次兒童 心智科門診時表示其於五年級上學期開學期間,放學後或音 樂課下課時,不時在音樂教室內遭被告單獨留下,徒手或以 鼓棒毆打頭、臉、耳光、後腦杓、太陽穴、小腿前脛骨、生 殖器、鼻樑等處,並揪著領子恐嚇其不得向父母或他人透露 ,被告在打完邱童耳光後,更要求邱童以冷水敷上紅腫處, 待腫脹消退後再離開,又被告於邱童五年級下學期時曾毆打 邱童2至3次,邱母曾於108年3月學校園遊會時當面詢問被告 相關情事,經被告否認,另被告曾於108年9月開學後恐嚇邱 童不准對外透露,又塞給邱童禮物;而邱童於該次門診時亦 曾突然失去意識,在解離發作期間(dissociative episode )約5至10分鐘內,表現出如生殖器被毆打時的肢體反應, 同時反覆發出被打時的尖叫聲,同時也有呼救、求饒,為自 己沒有做好道歉,覺得自己被放棄、是廢物、爛人等內容, 主治醫師即於該次門診後確認診斷為PTSD,合併解離、轉化 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並進行兒童虐待之責任通報;又邱 童迄109年3月就診23次中(按:邱童自108年10月至000年0 月間,於兒童心智科門診就診已逾百次),幾乎每次均有在 門診時解離之紀錄,且大多會提及被告或本案情事,並向被 告認錯、答應會照顧好劉童,並呈現被打的肢體反應;甚至 於同年11月13日門診時透露有自殺念頭,曾上網查找心臟位 置、想拿剪刀刺下,經父母勸阻方停止等情(偵卷一第309 至503頁),與邱童前揭證述受被告所託照顧劉童及與被告 相處之經驗無重大出入。綜上,足認被告所為本件侵權行為 ,與邱童所受身心疾患有相當因果關係。
 ㈦被告所為本件侵權行為,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57號刑事 判決判處被告犯妨害幼童發育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被告 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4779號刑事 判決駁回上訴,有上開判決各1份可憑(本院卷一第119至15 3頁;本院卷二第63至110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件刑案 電子卷宗核閱無誤。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邱童身體權、健 康權之事實,已堪認定。
四、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400,000元,應有理由:
 ㈠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公 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 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國家 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



⑴行為人須為公務員;⑵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⑶ 須係不法之行為;⑷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⑸須侵害人民之 自由或權利而致損害之發生;⑹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需 有因果關係等要件,始足當之。而就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之違 法侵權行為所生國家賠償責任,我國立法例係採國家代位責 任理論,即國家先代替違法行為之公務員,對受損害人民負 賠償責任,再依情形對公務員求償。
 ㈡邱童、邱父、邱母前於109年10月6日向原告請求國家賠償, 原告與邱童、邱父、邱母並於111年9月30日成立協議書,由 原告賠償邱童、邱父、邱母400,000元,原告已於111年10月 5日如數給付,兩造則於112年5月16日協商原告向被告求償 事宜,協商結果為不成立等節,有國家賠償請求書、109年 度賠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協議書、匯款申請書回條、協商 記錄可證(本院卷一第93至109、111至114、115、117頁) 。邱童、邱父、邱母訴請被告賠償因本件侵權行為所受損害 ,亦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54號判決被告應分別給付邱 童4,778,062元、邱父1,000,000元、邱母1,000,000元及遲 延利息,上開判決為避免邱童重複受償,已將原告賠償邱童 之400,000元扣除,有上開判決可佐(本院卷二第29至50頁 )。
 ㈢被告原為任職於原告之教師,具備公務員身分,利用其與邱 童間之師生關係,故意為本件侵權行為,不法侵害邱童身體 權、健康權,足認被告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不法 侵害人民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原告對被告有求 償權。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00,000元,及自112年5月1 7日(即兩造協商不成立之翌日),應屬有據。五、被告雖否認有為本件侵權行為,並辯稱已對本件刑案提起第 三審上訴,聲請本院停止本件訴訟,並提出刑事上訴理由狀 為憑(本院卷二第123至137頁)。然查: ㈠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有明文。 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 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 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 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 、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準此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前」之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 ,亦不在上開條文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本院不受 本件刑案判決認定之拘束,然本院審酌本件刑案調查之證據 ,業已認定被告有為本件侵權行為,不法侵害邱童之身體權



、健康權,故被告聲請停止本件訴訟,於法不合。 ㈡被告自陳其在本件訴訟提出之抗辯均與本件刑案相同(本院 卷一第532頁),然本件刑案一審及二審判決均已詳述其辯 詞不足採信之理由,且本院審酌被告辯詞後,亦均不足推翻 本院前開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至被告於113年8月7日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本 院卷二第139至148頁),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攻防方 法,本院自不得列入審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附表:
編號 學期 時間(民國) 行為態樣 1 邱童五年級上學期 10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放學後 辱罵邱童:「照顧我兒子都是你的責任,你知道劉童有多麻煩嗎?你實在是太不應該了,我對你太失望了」。 2 10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放學後 質問邱童:「為何你要告訴你爸媽」,並用力打邱童巴掌3至5下,邱童跌倒在地後,接續以鼓棒用力抽打邱童小腿骨3至4下、生殖器至少2下。 3 10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放學後 打邱童巴掌,及以鼓棒抽打邱童之生殖器、小腿骨數下。 4 10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放學後 打邱童巴掌,及以鼓棒抽打邱童之生殖器、小腿骨數下。 5 107年10月9日放學後 打邱童數個巴掌,及以鼓棒抽打邱童之生殖器、小腿骨數下。 6 10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放學後 打邱童巴掌,並以鼓棒抽打邱童之生殖器、小腿骨。 7 107年11月至12月間週一下午3時10分許或週三上午11時10分許音樂課下課後(約2至4次) 打邱童巴掌,並徒手或以鼓棒抽打邱童後腦杓、小腿骨、生殖器、太陽穴及鼻樑,並對邱童辱罵:「你爸是笨蛋,你媽是傻瓜,才會生出你這個廢物、爛人、白癡」。 8 邱童五年級下學期 108年3月園遊會前某日音樂課下課後 打邱童巴掌,並徒手或以鼓棒抽打邱童後腦杓、小腿骨、生殖器、太陽穴及鼻樑,邊打邊罵:「照顧劉童是你的責任,為什麼不來照顧劉童」、「你不是團員,都不來練團,不負責任」。 9 108年3月園遊會後至4月間某日 打邱童巴掌,並毆打邱童後腦杓、太陽穴、鼻樑,並以鼓棒抽打邱童手部骨折打鋼釘處、小腿骨、敲打生殖器至破皮,並對邱童罵稱:「為什麼不來照顧劉童?照顧他明明都是你的責任,而且你為何要跟你媽媽講我罵你,你實在太不應該了,我對你非常失望」,最後亦勒著邱童領子恫稱「如果你把這件事說出去就完蛋了」。 10 邱童六年級上學期 108年9月3日早自習時 於邱童六年級上學期開學後第2天開學早自習時,將邱童叫到音樂教室內,對邱童恫稱「你要是敢把這些事情說出去,你就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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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