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9年度,1781號
STEV,109,店簡,1781,2024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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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78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謝順明
被 告 蔣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項目 借款 申請日 93年8月20日 利息 計息本金 210,336元 週年利率 12% 起訖日 98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98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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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