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90號
原 告 黃建豐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此為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所明定。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則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黃加旭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
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原告起訴狀
雖未記載訴之聲明,但依起訴狀及民事陳報狀之內容可知,
原告係請求被告回填地基及賠償房屋修繕費用,茲依原告陳
報之估價單,回填所需費用為新台幣(下同)76,000元,房屋
修繕費用則為12,000元,是本件請求回復原狀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88,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爰限原告於民
國113年8月26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