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黃國銘
被 上訴人 徐千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113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