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3年度,374號
TLEV,113,六簡調,374,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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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代 理 人 謝子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柳利達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0,61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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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