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林育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信呈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0,15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另查聲請人起訴請求順來商行負本件損害賠償責任,惟經本
院查詢商業登記資料,順來商行由廖紋敬獨資經營,並已於
民國89年1月6日為歇業登記,況獨資所營事業涉訟應以該出
資之自然人為訴訟之主體,是聲請人應確認起訴之被告是否
即為上開商號登記之負責人「廖紋敬」,並應更正本件被告
。
三、如聲請人係請求廖紋敬負本件損害賠償責任,聲請人應補正
請求權基礎為何(主張之依據),並詳述請求廖紋敬負本件損
害賠償責任之具體理由。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