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3年度,349號
TLEV,113,六簡調,349,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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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劉昌成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蔡涵羽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蔡涵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萬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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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