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3年度,586號
TLEV,113,六小調,586,2024080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陳妍蓁
法定代理人 劉可汝
陳昱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郁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1/1頁


參考資料